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财物使用年限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局:
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认定工作,解决实际工作中涉及使用年限的有关问题,我们制定了《价格认定财物使用年限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我中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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