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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802-2008)第1号修改单
时间:2012-12-12 16:34   来源::公安部
 
  本修改单经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于2012年7月31日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一、第4章《表2 机动车结构类型分类表》中,在“轿车”和“专用客车”之间增加一行:“专用校车”,其说明为:“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客车。”

  二、第4章《表2 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中,将“专用客车”的说明修改为:“需经特殊布置安排后才能载运人员(通常为特定人员)的载客汽车,如囚车、殡仪车、救护车、客车整车改装的运钞车等,包括旅居车和乘坐人数大于6人的专用汽车(如电力工程车)。”

  三、第4章《表2 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中,将备注“b”修改为:“邮政车、冷藏车、保温车等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以及非客车整车改装的运钞车,根据其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确定为相对应的载货汽车。”

  四、第5章修改为:

  “机动车按使用性质分为营运、非营运和运送学生。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运送学生机动车是指用于有组织地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即校车。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见表3。”

  五、第5章《表3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在“非营运”对应的“分类”和“说明”中,删除“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其他校车”三行。

  六、第5章中在《表3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的最后增加以下内容:

  附件:图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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