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价格发〔2011〕123号
根据《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鲁价格发〔2011〕18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山东省道路班车客运运价(上限)按附件1执行。
二、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按照《关于明确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联动办法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8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车辆通行费按实载率55%计算。
四、旅客站务费暂按山东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的通知》(鲁交财[1999]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行包运费按每千克千米0.002元计收,尾数不足1角的四舍五入。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客运价格公示、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山东省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备案表见附件2),在经营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客运价格监管;对各种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山东省道路班车客运运价(上限)表
2.山东省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备案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客运 运价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
附件1:
山东省道路班车客运运价(上限)表
客车类型 |
客车等级 |
运价(元/人·千米) |
座 席 客 车 |
高三级 |
0.33 |
高二级 |
0.29 |
|
高一级 |
0.265 |
|
中级 |
0.185 |
|
普通级 |
0.10 |
|
卧 铺 客 车 |
高级 |
0.32 |
中级 |
0.27 |
|
普通级 |
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