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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评估结果尾数”的取舍规定


按照《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2006年修订版)》:价格鉴证(评估)结果尾数----单价应保留两位小数,刑事犯罪案件价格鉴证总额保留到元,其他案件价格鉴证总额:万元以下保留到元,万元至十万元保留到十元,十万元以上保留到百元。尾数按四舍五入进行取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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