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发改价证综(2008)139号 |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价格认证中心 :
为适应新的形势,更好落实原因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灾件要求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最近发布了《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联厅[2008]1392号) 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为了使各地更好地理解和贯彻落实《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 一、《补充通知》增加了对“收缴”财物的价格鉴定。“收缴”和“追缴”都是国家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要及时与公安及有关部门沟通,切实做好收缴财物价格鉴定工作。 二、《补充通知》再次明确“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各自管辖刑事案件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需要对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委托同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是履行自身的职责,不是市场中介行为,不需要到司法、土地、建设飞国有资产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机构资质。 三、《补充通知》只明确了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不收费,该项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价格认证中心业务量大小,核定专项经费拨款或补贴,没有涉及非刑事案件价格鉴定的经费问题。据与有关行政经费管理部门协商,这类案件、特别是公安系统的治安案件价格鉴定,原则上也应由财政预算解决。请各地价格认证机构,在当地价格部门的支持下,积极与当地财政等有关部门协商, 解决非刑事案件,特别是公安部门委托的行政案件中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经费问题。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