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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等行政许可事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价格鉴证师
 
注册核准等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6]5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2016年2月3日,《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印发执行,取消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的“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的“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三项行政许可事项。为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取消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自2016年2月3日起停止“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审批,不再受理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的有关初审意见。对2016年2月3日以后收到的初审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退还相应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履行规定程序,废止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自2016年2月3日起停止办理“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不再受理有关人员、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已经受理的应终止审批程序,并将收到的有关申请材料及时退还有关人员、机构。
 
  三、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自2016年2月3日起停止“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审批,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妥善做好退还申请材料,修订、废止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工作。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切实做好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进行变相行政审批。要向有关从业人员、机构,特别是已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机构做好政策解释,确保取消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等行政许可事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要认真研究加强价格鉴证、价格评估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促进有序竞争,推动价格鉴证、价格评估工作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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