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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评估结论异议处理规范


关于印发《价格评估结论异议处理规范》的通知

 

中价协字〔201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价格协会,相关行业价格协会、各分支机构,各会员单位:

为保障价格评估结论客观、公正,规范价格评估技术行为,促进价格纠纷矛盾公正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及《中国价格协会章程》、《价格评估执业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评估行业工作实际,制定《价格评估结论异议处理规范》,现印发执行。

 

 

附:《价格评估结论异议处理规范》

 

 

中国价格协会

2018年7月2日

 

 

价格评估结论异议处理规范

 

 

第一条为保障价格评估结论客观、公正,规范价格评估技术行为,促进价格纠纷矛盾公正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及《中国价格协会章程》、《价格评估执业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评估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评估结论异议,是指价格评估机构在价格评估工作中委托单位或相关当事人(以下简称异议人),对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有异议,通过委托单位或相关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告知价格评估机构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单位或相关当事人应在收到价格评估结论之日起10日内提出异议,除下列情况外,价格评估机构一般应予以受理:

(一)逾期提出异议的;

(二)异议提出方不是价格评估事项的委托单位、相关当事人,或者与价格评估事项无利害关系的;

(三)异议书无正当异议理由的;

(四)异议书无异议提出单位印章或提出人签名的。

第四条价格评估机构应在收到价格评估结论异议书20日内做出答复;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期限内做出。

第五条异议书提出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异议事项;

(二)提出异议的理由和依据;

(三)提供异议材料的名称、份数;

(四)提出异议的日期;

(五)异议人的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或者异议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方式等。

第六条价格评估机构收到价格评估结论异议书后,应启动异议处置程序,对价格评估结论进行复议或重新价格评估,并做出异议答复。

异议人不是价格评估事项的委托单位且异议未通过委托单位提出的,价格评估机构应把异议提出情况告知委托单位。

第七条异议答复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异议的范围及内容;

(二)异议处置过程要述;

(三)异议处置结论(原价格评估复议结论或重新价格评估结论);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异议答复应当送达至异议人,异议人不是委托单位的,应当抄送原价格评估委托单位。

第九条价格评估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部门处置价格评估异议,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成立价格评估异议处置小组,由异议处置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指派两名或以上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作为处置小组成员,原价格评估结论的评估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回避。

(二)针对异议书的异议内容进行复议或重新价格评估。

(三)做出异议答复初稿。

(四)集体审核。

(五)做出异议答复并送达。

第十条价格评估机构对原价格评估结论进行复议后,认为原价格评估程序符合规定,原价格评估结论适用依据正确、选用方法适当、采用参数合理并且测算准确的,应当维持原价格评估结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撤销原价格评估结论:

(一)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选用方法不当的;

(四)采用参数不合理的;

(五)测算错误的;

(六)具有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十二条  价格评估机构撤销原价格评估结论的,应当做出新的价格评估结论,并按规定送达至原委托单位。

第十三条委托单位或相关当事人对异议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价格评估机构异议答复后10日内由委托单位向中国价格协会专家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原异议书内容。

中国价格协会专家委员会除有下列情况之外,应当受理委托单位提出复议申请:

(一)价格评估机构不是中国价格协会会员;

(二)价格评估异议不是由价格评估事项原委托单位提出的;

(三)价格评估机构未做出异议答复的;

(四)复议申请提出时间超出收到价格评估机构异议答复10日的。

第十四条  中国价格协会专家委员会下设价格评估复议工作部,具体负责价格评估异议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申请对价格评估结论异议答复进行复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家委员会复议申请表;

(二)原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

(三)原价格评估机构的异议答复;

(四)评估对象权属等相关资料;

(五)复议处置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六)预交复议处置费用的收据。

第十六条 在收到复议申请材料后经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出具受理书;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补齐。

第十七条  中国价格协会专家委员会应在出具受理通知书后的当日通知原价格评估机构3日内提供原价格评估结论、异议答复(重新价格评估结论),技术报告(测算说明、工作底稿)等,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原价格评估机构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的,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中国价格协会专家委员会应当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记录到价格评估机构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中国价格协会专家委员会应在出具受理通知书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确定专家,组成复议小组。

复议小组成员应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价格鉴证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做出价格评估结论的价格评估机构从业的专家,应当回避,不得进入复议小组。

复议小组组长由小组成员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主任或副主任指定。

第十九条复议小组按下列程序对价格评估结论进行复议:

(一)核实价格评估机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质和价格评估结论的有效性;

(二)现场勘查、调阅资料,并做好查勘或调查记录;

(三)可以听取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异议申请人、委托单位的意见;

(四)对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测算过程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

(五)形成复议意见。复议小组在组长主持下进行评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复议意见。经复议,价格评估结论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价格评估结论;价格评估结论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价格评估结论的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价格评估结论。

复议意见由复议小组成员签字(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后交中国价格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出具《中国价格协会专家委员会复议意见书》。

重大、疑难的技术复议项目,复议小组难以形成确定性结论的,由专家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组织专家集体讨论,做出复议意见。

第二十条  中国价格协会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复议意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复议申请人、复议对象、复议事由、现场勘验等复议基本情况;

(二)复议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评估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资料等复议依据;

(三)复议意见,包括原价格评估结论是否存在技术问题,应维持或应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价格评估结论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送达复议意见书,结算复议费用。

申请复议费用由异议申请人承担,但复议意见是要求原价格评估机构改正错误,重新做出价格评估结论的,复议费用由原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中国价格协会专家委员会做出复议意见后,应将申请资料、复议过程中的查勘和调查资料、讨论的会议记录、复议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 异议申请人在复议意见形成之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复议小组报中国价格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可以撤回,但需要承担一半的复议费用。撤回申请的,不得再次提出复议。

第二十三条  复议小组成员与原价格评估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在对价格评估结果进行复议时,应当主动回避。相关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复议意见无效。

第二十四条 需要重新做出价格评估结论的,原评估机构可以征求复议小组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中国价格协会专家委员会在价格评估复议中,发现价格评估机构有违反《价格法》、《资产评估法》、《价格评估执业规范》等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申请中国价格协会专家委员会复议的费用标准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没有标准双方议价。该费用专项用于专家复议工作中的各种支出。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由中国价格协会负责解释,由中国价格协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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