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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法院委托火灾损失评估


价  格  评  估  结  论  书
山东新业价评字【2016】第359号
摘    要

委 托 方: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评估对象及范围:因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
评估内容:山东新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济南市××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价格评估的规定,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等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依法对其委托的因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进行了价格评估,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价格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02月01日。评估结论:在价格评估基准日,因本次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合计为:¥459,912.00元(人民币:肆拾伍万玖仟玖佰壹拾贰元整)。
    以上内容摘自价格评估结论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价格评估结论书全文。
    本摘要与价格评估结论书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册价格鉴证师:
 
 
     机动车价格评估人员:

山东新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2016年 11月22日      

 
价格评估过程说明:
    1、接受委托后,我们成立了价格评估小组,并制定了价格评估作业方案。
    2、2015年12月4日、2016年09月02日,价格评估人员同甲方及相关人员一起两次到现场对因火灾造成申请人仓库内汽车配件(待销售商品)、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财产的损失情况进行查看、了解,并拍照。根据提供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发生于2015年2月1日9时37分。经查看:本次火灾造成出租人的泡沫夹心彩钢板房、承租人(即申请人)储存在该板房内的汽车配件(待销售商品)、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财产严重烧损,由于风吹日晒、雨雪侵蚀,烧毁的板房房顶摇摇欲坠,现场一片狼藉;尽管申请人已对严重烧损的委估财产进行了归整,但考虑到存在的安全风险问题(可见附件照片),评估人员未能对烧损的该板房内的汽车配件(待销售商品)、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财产进行清点。2016年11月8日,甲方出具了根据原告提交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现场清点记录》作为依据对清单中所列物品在2015年2月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司法鉴定的《函》。
3、根据委托,评估人员认真反复学习、研究公安部GA185-2014《火灾损失统计方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公安部GA185-2014《火灾损失统计方法》中规定的术语、定义、原则等。
   4、根据公安部GA185-2014《火灾损失统计方法》,结合甲方出具的《函》,确定本次评估的思路:
(1)、本次评估只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其中涉及到的烧损率、成新率、残值、财产损失计算中的价格取值原则、统计技术方法选择原则等依据该统计方法中的规定。
(2)、由于在该统计办法中“火灾现场处置费用”定义为“灭火救援费(包括:灭火剂等消耗材料费、水带等消防器材损耗费、消防装备损坏损毁费、现场清障调用大型设备及人力费)及灾后现场清理费”,加之申请人未提供上述相关单据资料,因此,对申请人申请的“现场施救、善后处理费用”评估,本次评估不予评估。
(3)、由于该统计办法中未有关于“间接损失”的问题,加之申请人未提供相关的纳税资料等,因此,对申请人申请的“间接损失”评估,本次评估不予评估。
    5、进行市场调查和咨询,收集与本次价格评估有关的数据资料:
首先,了解、掌握汽车配件市场上 关于“原厂件、正厂件、下线件、品牌件、副厂件、纯拆件、翻新件”等几个汽车配件的概念。
其次,根据提供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现场清点记录及发货单、销售单、托运单所记载的汽车配件生产厂家,价格评估人员进行了市场调查、咨询和网络查询,了解被烧损汽车配件的市场价格信息资料。
(1)、通过抽查咨询几家被烧损汽车配件的生产厂家(供应商),申请人提供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现场清点记录上的汽车配件价格与生产厂家的供应价相符。
(2)、通过调查咨询本市北园路、张庄路汽配城多家汽车配件的销售商,确定被烧损的汽车配件基本为副厂件,销售商销售的与被烧损汽车配件相同厂家、规格、型号汽车配件的价格普遍高于申请人提供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现场清点记录上的汽车配件价格。
(3)、通过网上(软件账户)查询:销售商销售的与被烧损汽车配件相同规格、型号、不同生产厂家汽车配件的价格普遍高于申请人提供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现场清点记录上的汽车配件价格,有的甚至高出2-3倍。
    4、评定估算:
(1)、根据甲方出具的《函》和提供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现场清点记录及其他资料,结合市场调查、咨询、网上查询收集有关的数据资料,按照GA185-2014《火灾损失统计方法》、《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等相关规定,评估人员对本次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分别进行了价格评定估算。
(2)、经评定估算,因本次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合计为:459,912.23元,取整数为459,912.00元,其中:烧损汽车配件的损失为:433,826.22元(详见附件1),烧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的直接损失为:26,086.01(详见附件2)。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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